| 湘煤人[2008]11号
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为提高各类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煤矿矿长培(复)训班、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计划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培(复)训班主要对煤矿矿长进行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及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主要讲授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瓦斯、水害、顶板事故防治等,着重于事故案例分析。
二、计划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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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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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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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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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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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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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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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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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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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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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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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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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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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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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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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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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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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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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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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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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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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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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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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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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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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矿长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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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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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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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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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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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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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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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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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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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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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材料
1、参加矿长复训班需提交的材料: 有效期内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矿长资格培训证书、身份证。
2、参加矿长培训班需提交的材料: 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
1、参加培(复)训的煤矿矿长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条件必须符合《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2、煤矿矿长必须在有效期内参加复训。
3、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煤矿矿长,将按《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规定暂扣其矿长煤矿矿长资格证,参加相应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后返还。无故不参加学习班者,吊销其矿长资格证。2007年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又未按要求参加当年12月份举办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的煤矿矿长可作为特例参加2008年3月份第一期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
各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所属煤矿企业,按照需要和自愿的原则组织好各煤矿矿长按时参加培(复)训及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
五、联系方式: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联系人:庞志恩 电话:0731-2765267 手机: 13739090123
湖南科技大学
联系人:吴海 电话:0732-8290040 手机:13975241388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杨明球 电话:0732-2518672 手机:13975255628。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