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属煤矿企业,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管,巩固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7年度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组织:省属国有煤矿由省局负责组织;市(州)属国有煤矿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属国有煤矿及县以下其他投资渠道开办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乡镇煤矿)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时间安排: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自检要在4月30日前完成;县(市、区)、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初检、初审工作;省局现场抽查和集中审查时间为7月份,并作出总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 三、年检范围:凡2008年1月1日以前依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保留矿井,均为年检对象。 四、年检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换发新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延续、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手续; (二)特殊工种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三)是否配备有合格的矿井技术负责人; (四)《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等各种生产用图是否齐全,填图是否及时、准确,能否指导矿井实际生产;是否编制了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五)上年度是否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六)是否配备了足够的自救器,是否安排了专人管理; (七)地面主要建筑(办公室、调度室、安全监控室、食堂、澡堂、宿舍)是否达到基本条件规定要求。 (八)矿井是否有完善的通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和压风系统。 (九)《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十)是否存在买卖、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存在有违规建设的“技改井”、“副井”等非法挂靠行为; (十一)上年度矿井原煤产量和核定生产能力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 (十二)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或改扩建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十三)是否存在风井提升和风井出煤; (十四)、被整合矿井是否已经拆除生产设施,突出矿井整合改造是否停止生产。 (十五)煤矿通风等五大系统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经变动;重点检查矿井主通风机是否满足生产需要,主扇功率至少要在15KW及以上;井下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水患严重矿井是否配备了探水钻机,是否制订了探放水措施;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矿井是否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 五、年检方式:煤矿企业要对持证情况、安全生产系统、安全装备及制度建设进行全面检查。要填写好自检表,并及时报送上级煤炭管理部门。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检和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及省局终审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初检不得低于30%,初审不得低于15%,省局抽查不低于5%。 六、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凡年检主要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一)~(七)任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基本合格;(八)~(十五)项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及自检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视为不合格。 对年检合格的矿井,由省局统一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 凡是年检基本合格的矿井,要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矿井,省局根据具体情节,将依法分别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 七、工作要求: (一)抓紧时间,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市(州)初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报送省局。省局将另行安排具体时间,集中力量深入矿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年检资料准备: 1、各单位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总结; 2、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3、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等图纸; 4、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各单位要以正式文件报送文字材料、表格,并将电子版发至ningfangjun@hunancoal.gov.cn信箱,联系人:宁放君,电话:(0731)2765027。 附件:2008 年检表格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