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管理 >> 正文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02月19日 来自:局办 作者:田常青

张煤发[20082 

 

慈利县、桑植县煤炭局,各煤矿企业:

我市煤矿整顿关闭规划省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函[2007217号文件已经批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湘政明电[200713号)和《关于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102号)文件精神,按照全省2008年煤炭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及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所有改造扩能矿井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类型

煤矿建设项目类型指以下三种类型:

(一)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要求

(一)提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的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矿井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政府规定的规模要求;

2、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或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改扩建区域在法定矿界以内;

3、被列入省政府批准整顿关闭保留矿井名单之内,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其整合方案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4、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与安全专篇同一设计单位承担。为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设计人员签名表应报送市煤炭局备案,还是未报市煤炭局备案的设计单位,其设计资料市煤炭局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设计初审报告;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整顿关闭规划保留矿井提供省政府批复文件;

3、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采矿许可证或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原件);整合、改扩建保留矿井,评审备案的矿井储量不足,达不到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要求的,通过实际生产补充勘探增加的储量,由相关单位编制生产补充地质勘探报告,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可作为初步设计的补充依据;

4、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资质证;

5、其他必备条件的证明资料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上资料需呈报市煤炭局二套

(三)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根据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340号、省煤炭局湘煤规[2007223号文件精神,项目设计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下列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由省煤炭局组织审批:

     1、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

     2、利用中央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3、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项目;

     除以上项目之外的其它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审批。

(四)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自受理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有明确意见,并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原审批机构备案。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求

(一)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必须依法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由负责设计审批的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待依法办理、变更相关证照等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提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的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安全评价机构验收评价合格,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合格;

2、设计期限内完成煤矿建设项目;

3、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国家煤监局有关规定检验、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书;

4、煤矿建设项目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三)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备、设施检验检测证书复印件;

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联合试运转报告及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合格意见复印件;

8、具有资质机构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预验收报告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1、其他必备条件的证明资料和需说明的事项。

(四)验收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当场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经自检合格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发现煤矿存在同样问题,没有验收合格的,按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以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论处,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报省煤炭工业局依法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书。

(六)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四、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内容,必须按照批复设计的要求,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煤矿安全规程》、省煤炭局制定的《关于完善“三条线”推进“三推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合格:

1、不具备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申请条件的;

2、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

合规定的,特别是

1)矿井通风及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

一是矿井没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实行

分区通风,每个矿井、每个水平、各个采区没有设计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二是两台主要通风机型号、通风能力、安装地点以及反风设施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三是主要通风机房没有设计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

四是主要供风地点的风量、风速计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五是局部通风机型号、数量及风筒的选择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六是主要硐室、井下炸药库的通风设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2)防治水措施不符合规定:

一是没有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二是相邻煤矿及周边老窑积水情况不清,没有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的;

三是没有根据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设计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的;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没有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是相邻矿井的分界处没有留足防水煤柱的;

五是井上下探水、排水、防水设备设施设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井下防尘系统、防尘设施及防尘措施不符合规定:

没有按要求设计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大巷、上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没有按要求设计防尘供水管路、安设支管和阀门的,没有设计安装喷雾装置和防尘器的;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没有设计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

4)回采及顶板控制不符合规定:

一是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未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二是采煤工作面支架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5)自然发火严重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的;

二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计采区专用回风巷,未制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未建立监测系统的;

三是机电峒室、重要部位防火设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6)矿井未按规定设立救护队或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

4、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1)矿井的每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小于30M的;

2)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的;

3)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没有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设计防跑车装置;没有在掘进工作面或井底车场上方设计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4)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没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或两个回路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及各主要设备机房没有供电双回路的;

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设计安装了自动重合闸的。

6)地面架空线路、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和管路、通信线路没有按规定设计安装防雷电装置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1)选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2)选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的;

3)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道垂深超过50M,没有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的;

4)没有设计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或监控系统的探头数量、种类及安装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5)提升设备和钢丝绳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各类保护装置、保险系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

6)运输设备规格、数量及安全性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

7)矿井高压电网、井下低压馈电线、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井下配电网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保护要求的;

8)电气设备、电缆选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防爆和电气保护要求的;

9)空气压缩机未安装在地面,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从地面供风的压风管路的;

10)地面、井下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及采掘工作面通讯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7、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及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及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

8、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在改扩建期间,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10、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1)煤矿整顿关闭期间,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工期不符合省政府湘政明电200713号文件要求,矿井技改、改扩建建设工期超过2009年底的;

2)矿井不是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形成了二套及以上完整生产系统的;

3)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改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必须按照设计审批的要求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复,安全设施设计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凡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过设计的范围,煤炭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的法规严肃进行处罚。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煤炭局 联系电话:0744 - 8282091 传真:0744 - 828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