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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07年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03月09日 来自:本站原创 作者:田常青

 

张家界市煤矿安全专项整

    治领导小组文件

 

张煤安整[2007]1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07

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桑植县、慈利县煤炭局,各煤矿企业
    
《张家界市2007年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七年三月五日

 

 

     张家界2007年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煤炭行业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狠抓煤矿安全生产,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与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煤矿事故控制指标仍然相差较大,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较为严峻,特别是煤矿重大瓦斯事故时有发生。建市来,全市煤矿共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13起,死亡63人,其中瓦斯事故共发生7起,死亡34人,分别各占54%。瓦斯事故是我市煤矿安全长期以来的心头大患,是最容易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不把瓦斯事故控制住,就不能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为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力度,杜绝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及省煤炭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煤安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我市2007年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增强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
)总体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努力减少一般瓦斯事故。    

二、集中整治的范围 
    根据省煤炭局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集中整治的范围为全市各类合法煤矿。

三、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 
    
各级各单位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全面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和总工程师的技术总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要求和需要配齐瓦斯治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装备运行和维护人员、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 
    (
)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盲巷管理制度、入井检身制度、放炮“一炮三检”制度及风量测定、通风实施管理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等瓦斯管理制度的落实。 
    (
)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全。 
    1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完整,稳定、可靠,采区和采掘点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
、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200610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局长第10号令,对《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下发的《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中,省煤炭局在2007年全省煤矿安全暨整顿关闭工作会议上都对此项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安装、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必然要求。各煤矿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制定工作计划,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要求落实到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监管和指导,并对没有按要求装备、管理和使用矿井安全系统的煤矿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监控系统中配备的瓦斯传感器、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要求;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须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系统运行正常的维护经费、维修人员得到落实,系统运行正常。 
    3
、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全面实现“三专两闭锁”,设备运行正常;“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 
    4
、矿井供电系统完善,“三大保护”齐全,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杜绝失爆电气设备。 
    5
、矿井自救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配备数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
、矿井采掘接替关系紧张,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采取压产减人措施,限期完成补套工程。未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的采区,必须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
)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1
、单位工程、采掘工作面施工必须编制组织措施、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把好编制、审查与落实关。建立和完善现场交接班制度。 
    2
、矿井必须做到以风定产;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必须消除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循环风和一机供多头和三机及以上送一头。必须每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并按规定上报审核、备案。 
    3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负压通风,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严禁“葫芦式”局扇送风采煤。

 4、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5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措施,采空区及时封闭,建立火区监测体系,密闭火区、火区管理和火区启封必须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 
    6
、矿井必须进行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
)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检测、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切实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培育煤矿瓦斯防治的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强制性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在职人员的再培训,职工培训时间是否达到以下标准:新入井职工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在职人员的再培训必须不得少于72小时,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提高煤矿工人入井等津贴标准和收入水平,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四、集中整治实施步骤 
    (
)制订方案。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瓦斯集中整治的主动性,紧急行动起来,督促煤矿企业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等规定要求,逐条逐项自查自纠,按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整什么和一矿一方案的原则制订瓦斯集中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县属国有煤矿各县属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乡镇煤矿由各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把审查关,明确整治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各地各单位必须在3月底以前完成方案制订和审查工作。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
)集中整治。3月底以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派出督导组、煤矿企业向所属矿井派驻督导组,进驻煤矿企业,督导煤矿企业按经过批准的整治方案全面集中整治。 
    (
)检查验收。全市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分级管理、逐矿验收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验收合格后,按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地方国有煤矿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镇煤矿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市煤炭局按一定的比例负责抽验。12月底以前完成集中瓦斯整治验收工作。 
    
五、集中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
)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由副市长余开家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白开文任副组长的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市经委、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煤炭局局长张子武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产煤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的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企业的整治工作。

()落实责任。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瓦斯集中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及时满足瓦斯集中整治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对瓦斯集中整治负技术总责,必须把好瓦斯集中整治方案编制关、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安全技改资金使用关。要坚持领导干部轮流下井带班制度和24小时干部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强制投入。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形势好转的有利时机,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瓦斯集中整治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一是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精心挑选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大力支持;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4号文件,吨煤提取10元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集中整治;  三是继续贯彻执行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厅湘煤规[2002]92号文件,吨煤提取105元维简费,主要用于瓦斯集中整治。 

 ()强化督导和服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借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组织采矿、通风、安全、机电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服务队,进驻乡镇煤矿,深入一线,深入矿井,开展安全检查,帮助制订集中整治方案,督促落实整改,切实解决乡镇煤矿整改什么和怎么整改的问题。国有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其管理、人才、技术优势,为乡镇煤矿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产煤县瓦斯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
)强化监管。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全面安全大检查、巡查和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集中整治期间的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停产整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制订集中整治方案、以停产代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下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集中整治不力和存在问题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在年底的瓦斯集中整治验收中发现有未形成负压通风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张家界市煤炭局 联系电话:0744 - 8282091 传真:0744 - 828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