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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程序

2007年01月05日 来自:省局网站 作者:

许可事项:煤矿矿长资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各类煤矿矿长

许可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

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⒊《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⒋《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⒍《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⒎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第196号令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⒈申请人必须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⒉申请人年龄为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⒊拟任国有重点煤矿(或年生产能力15吨以上)的矿井矿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拟任地方国有煤矿(或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矿井矿长,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⒋申请人所拟任职的矿井须具备开办煤矿许可资格;

⒌申请人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⒍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⒈煤矿矿长资格申报表或煤矿矿长资格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⒉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

⒊开办煤矿许可证明;

⒋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⒌经发证机关考试合格的成绩证明;

⒍凡具有矿长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由市(州)、县煤炭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情况证明,逐级上报省煤炭局审核办理。

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办事厅(以下简称办事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765006,网址:www.hunancoal.gov.cn)。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局机关政务办事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事厅)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或送交承办处室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⒈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省局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⒊对属于省局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⒋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⒌对属于省局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办事厅和承办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㈢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㈠初审

⒈岗位责任人:人事处工作人员

⒉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⑵审查申请人所在的煤矿是否具备开办煤矿许可资格;

⑶审查申请人出具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⑷审查申请人是否经发证机关考试并合格;

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⒊时限:4个工作日。

㈡复审

⒈岗位责任人:人事处主要负责人。

⒉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按照许可条件对经初审后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复审;

⑵提出复审意见并呈报主管局领导;

⑶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全部申办资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⒊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⒈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不予许可的意见。

㈢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送达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人事处及办事厅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人事处工作人员分别制作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文书交办事厅。

办事厅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文书发送当事人,并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10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㈢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依照《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局监察处 监督电话:0731-2765075

张家界市煤炭局 联系电话:0744 - 8282091 传真:0744 - 828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