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人
许可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⒊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6号。
许可费用:
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财政部财综[2003]84号文件执行,收取工本费10元。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6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⒈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国家行政机关);
⒉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⒊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⒋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⒌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
⒍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⒎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⒏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⒐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⒈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市(州)、县(市、区)的审查意见;
⒉采矿许可证;
⒊经批准的储量评估报告;
⒋经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开采初步设计
⒌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炭开采设计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县、市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手续完备。
⒍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⒐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⒑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⒒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办事厅(以下简称办事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765006,网址:www.hunancoal.gov.cn)。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局机关政务办事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事厅)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或送交承办处室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⒈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省局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⒊对属于省局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⒋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⒌对属于省局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办事厅和承办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㈢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㈠初审
⒈岗位责任人:行业管理处处室分管负责人和审查工作人员。
⒉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按照许可条件对受理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查;
⑵对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现场进行核查或审查煤矿现场验收报告;
⑶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⒊时限:40个工作日。
㈡复审
⒈岗位责任人:行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⒉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按照许可条件对经初审后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复审;
⑵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呈报主管局领导;
⑶对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交初审人员。
⒊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⒈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⒉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不予许可的意见。
⒊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送达与公示
⒈岗位责任人:行业管理处初审人员及办事厅工作人员。
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人员分别制作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文书交办事厅。
办事厅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文书发送当事人,并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10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⒊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依照《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省局监察处 监督电话:0731-276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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